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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律考试(1)         ★★★★ 【字体:
环评法律考试(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1



文章摘要: 1、掌握环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


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14、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等级划分及工作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号令)》第三条至第四条)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5、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3号令)第三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16、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17、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18、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9、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章)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0、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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