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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律考试(1)         ★★★★ 【字体:
环评法律考试(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1



文章摘要: 1、掌握环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


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具体划分名录见附件。

10、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1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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