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 七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 八 )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
( 九 )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 , 对长期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可通过考核 认定 ,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 , 可申请 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 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
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环保工程师的具体办法 , 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 , 在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过程中 , 因工作失 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 , 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环保工程师 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 , 监督不力 ,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
, 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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