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一般而言,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1]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和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我国从整体上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尤为严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为尖锐。面对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从开发利用型向节水效率型转型,而......
1984.P281.
[2]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3]转引自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4]常云昆:《黄河断流与黄河水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3页。
[5]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6]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9页。
[7]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1页。
作者简介:陈兆开 男 汉族 河海大学法律系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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