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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           ★★★★ 【字体:
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
作者:陈兆开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2



文章摘要:     一般而言,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1]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和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我国从整体上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尤为严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为尖锐。面对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从开发利用型向节水效率型转型,而......


明显的缺陷。例如,沿岸所有权制度强调水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先占用权制度则强调水资源的有益使用,但二者都缺乏引导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制度结构。而公共水权制度把水资源的使用与计划、规划联系在一起,但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微观层次上,计划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存在着明显不足。因此,为了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水权制度。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产生。

    可交易水权的理论可以追溯到诺贝尔经济学得主,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1960年科斯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和法学杂志《法律经济学》上发表了《论社会成本》一文,其中关于市场效率的思想后来被概括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只要初始产权的界定是清楚的,即使这种界定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通过市场的产权交易可以校正这种低效率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不仅对经济科学,而且对法学和法律研究都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将“科斯定理”应用到水资源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即通过市场的水权交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可交易水权制度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即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管理。从水权的界定来说看,其关键是清晰、明确。

    没有清晰的水权界定,水权交易是不可能的。水权的界定不仅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更重要的是水使用量权,因为在各国的实践中,水权交易主要指的是水使用量权的交易,通过水量的确定,使节约用水的人有富余的水量卖出,需要用水的人有水可买,引导人们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水权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水权界定不清,实行公共水权制度的国家,政府在界定水权中的作用就更加明显。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水就必须有价格。正如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艾伦科特雷尔教授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形式,都必须承认有限的、会枯竭的自然资源都有价值。因此必须从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资源制定价格,以便限制消耗和给予保护和关心”。[5]确定价格的基本原则是,水价不仅要反映水资源的开发成本,更重要的是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因为只有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的水价才能起到刺激节约水的激励作用,引导水资源从效率低的地区流向效率高的地区,从而提高水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

    在清晰界定水权和形成水价的基础上,要使水权交易得以正常进行,政府还必须加强对水资源市场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水资源市场的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水资源市场交易法规,为水权的清晰界定和水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二是制定水资源市场交易规则,使水权交易有序进行;三是成立全流域水管理机构,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组织水权交易,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督并实行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知,可交易水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政府为水权交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环境,而把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给市场去解决。这样做不仅避免了水资源利用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且发挥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比较优势,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可行的水权制度,确实起到了节约用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可交易水权制度代表了水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水权制度是一种计划配置水资源的公共水权制度,从法律安排看,中国水资源没有私水,都是公水,政府借助法律和其强大的权威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规划、安排、实施,控制了水资源的供给与配置。特别是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法律禁止水资源交易,这在客观上已经摒弃了水资源市场供给的机会。因而“中国水权的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6]因此,以上对水权理论和水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水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来自于人类对水资源使用和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又构成了现存水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因此,加强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水权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沿岸所有到可交易水权制度说明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变化的演讲过程。经济发展中水资源供需状况的改变导致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而水权法律制度的变迁又为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第三、水权法律制度变迁的主线是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沿岸所有水权制度将水资源的使用与此同时沿岸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限制了非沿岸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权利,在水资源丰富地区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优先占用水权制度虽然弥补了沿岸所有水权制度的缺陷,但重点是强调水资源的有益使用和用水顺序权。公共水权制度将水资源的利用与计划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序上改变了水资源的配置效率,但由于不存在水资源市场,使微观层次的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仍然存在着明显缺陷。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在前几种水权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重点是在清晰界定水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水权法律制度变迁的转迹表明随着人类对水资源认识的深化,对水资源的管理也更加日益成熟,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已经成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和水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

    第四、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和水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众所周知,在我国具体情况下,水资源市场具有垄断性和所有权恒定性特点。[7]要解决中国的水问题,就必须从经济和法律分析的结合上研究各国的水权理论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法律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做到依法治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解决中国水问题的根本大计。

    参考资料:

[1]Mather,John Russell,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P276,Published by John Wiley & Sons,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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