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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           ★★★★ 【字体:
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
作者:陈兆开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2



文章摘要:     一般而言,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1]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和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我国从整体上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尤为严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为尖锐。面对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从开发利用型向节水效率型转型,而......


,伴随着美国对干旱的西部地区的开发,产生了第二种基本的水权理论和水权法律制度。正如新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人物诺思所说:“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3]

    二、 优先占用权

    优先占用权的水权理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水权法律制度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西部地区开发中的用水实践。[4]众所周知,美国西部干旱少雨,水资源缺乏,当时到西部的拓荒者大部分从事金矿开采和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最较大,但仅有少数人拥有沿河流经过的土地,大部分与河流相邻的土地归联邦政府所为。为了在干旱少雨的地区维持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拥有与河流相邻土地所有权的采矿者和农场主必须在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上开渠引水。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使法院无法按照沿岸所有水权的理论行事,久而久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开始采用“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水权”的方法来解决水事纠纷,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判决逐步形成了“占用水权理论”。

    占用水权理论源于民法理论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是一项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存在很大区别的制度:在所有权制度和各种他物权制度中,各种物权的概念是逻辑的起点,法律在这里总是先为各种物权定名称、下定义,然后再对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取得方式、消灭原因等进行规定。换言之,所有权制度和各种其他物权制度的关键是,民事主体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取得某种物权后,才能按照物权法定的内容对标的物进行实际的支配。而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正好相反,关键不是各种物权的概念,而是民事主体对物的现实支配,即占有。占有制度从推定一切现实的占有为适法占有出发,首先宣布给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护,然后再根据占有的不同情况,对一些缺乏本权的占有加以适当的调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中,占有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商品交换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对占有制度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还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权编的编首。

    根据占有制度的基本原理,占有水权理论认为,河流中的水资源处于公共领域,没有所有者,因此,谁先开渠引水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谁就占有了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其基本原理如下:

    1、占有水权的获得不以是否拥有与河流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为根据,而是以占有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和河流有水可用为标准。

    2、占有水权不是平等的权利,服从先占原则,即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了使用水的优先权。在干旱缺水地区,这意味着后开渠引水者水权的实现依赖于先引水者如何使用和使用多少水资源。

    3、只要是有益使用,水资源不仅可用于家庭生活用水,而且可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和城市用水等方面。但用水者必须就水量的使用、用水季节和用水目的等方面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以此作为水权纠纷裁定的基础。

    占有水权理论的实践,一般认为源于美国的西部地区。由于美国西部干旱少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西部开发中的关键问题。在用水实践中,法院按照原有的“沿岸所有”法理无法解决大量出现的水权纠纷,随着占有水权理论被广泛接受和承认,美国西部逐渐形成了优先占用水权的法律制度,并将占有水权理论应用到司法实践中。

    三、公共水权

    原始意义上的公共水权古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水权理论及法律制度源于前苏联的水管理理论和实践,我国目前实行的也是公共水权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公共水权理论包括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个人和单位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二是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三是水资源配置和水量的分配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

    显然,公共水权制度与前两种水权制度有较大的区别。沿岸所有权和优先占有权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注重私有水权的界定,目的是为解决水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公共水权制度规定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实际上为将水资源的使用纳入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新的趋势——可交易水权

    可交易水权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西部的部分地区,具体做法是允许优先占有水权者在市场上出售富余水量,即水权交易。近年来,由于可交易水权的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实行可交易水权制度,可交易水权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反映了世界水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可交易水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二战以后,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伴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而人口的迅速增长意味着在人类对水资源需求日益增长的同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却在减少,全球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特别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即使是在水资源较为富裕的地区,缺水现象和由此而引发的水权纠纷也时有发生。

    日益严重的、普遍发生的水资源短缺现象迫使人类对资源的性质重新认识。传统观念认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可再生的、循环往复川流不息的自然资源,水资源不属于经济物品,不大量使用也是一种浪费。随着水资源短缺日益严重和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人类对水资源的认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1992年都柏林召开的“21世纪水资源和环境发展”的国际会议上,与会代表取得共识,即水不仅是自然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经济物品。1995年世界银行发言人也再次重申了水资源是经济物品这一重要观点。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就意味着水资源的配置的使用必须服从市场效率原则,即不仅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要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在这一方面,原有的水权制度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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