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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的几个疑问           ★★★★ 【字体:
防火规范的几个疑问
作者:蓝为平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1



文章摘要   在工程设计中,常用的消防设计规范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喷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其各有适用范围,指导各种建筑消防设计。但在实际工程中,笔者发现有几个疑问,现提出来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1.消防水箱   1.1水箱容积   众所周知,设有消防系统的各种建筑,除了常高压系统,均需设屋顶消防水箱。   《建规》8.6.3......



  在工程设计中,常用的消防设计规范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喷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其各有适用范围,指导各种建筑消防设计。但在实际工程中,笔者发现有几个疑问,现提出来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1.消防水箱

  1.1水箱容积

  众所周知,设有消防系统的各种建筑,除了常高压系统,均需设屋顶消防水箱。

  《建规》8.6.3条规定:室内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高规》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喷规》10.3.1条规定: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到,水箱储水量只提供了一个总量限制,而不必考虑是否为消火栓和自喷系统之和。但除了《建规》明确水箱水量是供给火灾初期10min消防用水外,其余两个规范并没有明确。但是通常大家均认为水箱是应储存10min消防用水的,这样问题就出现了。笔者设计过一个工程,属二类公共建筑,按《高规》水箱容积12 m3即可。但根据《喷规》,按中危险级Ⅰ级布置喷头,间距标准,在水箱供水时按4个喷头开启流量,达3.2L/s,若储存10min用水量,则水箱应储存18 m3。此时到底该储存多少水量就只有靠设计者自己把握了?而一般设自喷系统的建筑,均在中危险级Ⅰ级及以上,流量更大,则是否凡设自喷系统的建筑均需设18m3水箱?

  同样《高规》若按10min用水量计算水箱容积,也很可能超过以上的规定,因此建议《高规》和《喷规》明确水箱容积仅按建筑类别定,还是根据10min初期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2.1水箱压力

  《高规》7.4.7.2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8条规定: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喷规》10.3.1条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高规》对静水压力十分明确,设计中也比较容易满足要求。但根据7.4.8条文解释,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主要是在火灾初起时,消防水泵启动前,满足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压要求。《建规》和《高规》规定消火栓充实水柱一般均在10m及以上,并没有对水箱供水时充实水柱另加规定。而若要达到10m充实水柱,消火栓口压力至少需要20m,那么单靠7m的静水压力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基本上建筑均需设增压水泵了,而现实中大家设计只是注意满足静水压力了。建议规范明确水箱压力要求。

  《喷规》对水箱增压方式没有规定,在工程中,笔者倾向于根据《高规》“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条文而选用管道泵,但经常碰到审图人员质疑,要求采用气压罐。建议规范明确自喷系统可以采用管道泵增压,而且笔者认为管道泵比气压罐既省地方、又便于维护,应优先选择。

  《建规》则没有关于水箱压力的条文,不过通常大家仍旧按静水压力7m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议规范加以明确。

  2、防火卷帘

  《高规》5.4.4条规定: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起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喷规》5.0.11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由此可以看出,《高规》的该条规定与《喷规》矛盾,而且根据相关资料,火灾持续超过1h,自喷系统基本失去作用,所以建议《高规》修改此条。

  3、消防水泵

  《高规》7.4.3条规定: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喷规》10.2.1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由此可以看出,《喷规》已明确消火栓泵与自喷泵必须独立设置,而且现实中消防队审批时均认为所谓的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因此建议《高规》与《喷规》统一,不再允许合用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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