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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讨         ★★★★ 【字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讨
作者:王礼敬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1



文章摘要: 1.《建规》与《汽车库防火规范》   《建规》(GBJ16—87)对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没有作出明确消防规定。《建规》第5.1.3条“建筑物的地下库、半地下库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第5.1.1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中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地下契合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2000平方米。《汽车库防火规定》第5.1.2条......




4.住宅底层带夹层的商业营业场所的定性问题
  目前很多住宅的底层设有商业营业场所,而且营业场所内往往带有夹层,有的建筑甚至带有两、三层夹层,层高挑高到6—9米。对这类带有夹层的“超高”商业营业场所负荷定性,将直接影响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大小。
  《建规》附录一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名词解释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点、副食品及粮点、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建规》第8.4.1条规定“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四。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建规》表8.5.2规定7—9层住宅的室内消防栓用水量为5L/s;≥6层或体积≥10000立方米其他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5L/s。《高规》第7.2.2条规定建筑高度≤50m的二类建筑中的商住楼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 L/s。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商业营业场所界定为商业服务网点还是商场,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影响很大。
  厦门市消防主管部门规定:住宅底层店面净高(楼板底层高度)≤3.90m的商业场所才能算作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层店面净高>3.90m的商业营业场所不能按商业服务网点定性,不能套用《建规》第8.4.1条第四点的规定,而应以建筑高度而非以层数来决定该建筑物为多层还是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相应的规定值。上述规定将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更具体化了,杜绝了部分开发商将底层商店已挑高到6—9m、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住宅,仍然套用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多层住宅设防,从而留下消防隐患。因此建议在《建规》全面修订时将“商业服务网点”的这个名词解释得更严谨一些,或者直接在规范条文内增加相应的内容。
以上几点是本人在工作中就具体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过程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作的一些探讨,希望对《建规》修订有些帮助。

参考文献
1.朱建峰,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给水的几个问题探讨。 给水排水,1999,25(12):54—56

作者通讯地址:362004 厦门市斗西北路7号十一中内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
电话:(0592)2129352
E-mail:wang-lj@21cn.com
收稿日期:2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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