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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
中水一词从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内叫起至今将近20年,现已被业内人士乃至缺水城市、地区的部分民众认知。 开始时称“中水道”,来于日本,因其水质及其设施介于上水道和下水道之间。随着国外中水技术的引进,国内试点工程的实验研究,中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推进,中水处理设备的研制,中水应用技术的研究、发展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建立、施行,逐渐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技术,如同“给水”“排水”一样,称之为中水。现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已经编制完成上......
中水
中水一词从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内叫起至今将近20年,现已被业内人士乃至缺水城市、地区的部分民众认知。 开始时称“中水道”,来于日本,因其水质及其设施介于上水道和下水道之间。随着国外中水技术的引进,国内试点工程的实验研究,中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推进,中水处理设备的研制,中水应用技术的研究、发展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建立、施行,逐渐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技术,如同“给水”“排水”一样,称之为中水。现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已经编制完成上报。中水设施将作为建筑和建筑小区的配套设施进行建设。谈到中水,有必要首先将其常用的用词释义加以统一和明确。 中水(Reclaimed
Water)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中水的狭义是指的一种水,泛义则与给水、排水等词一样,已泛指与中水相关的系统、设施、技术等在内的含义了。再生水(recycling
water)建设部制定了再生水回用分类标准,对再生水的释义是:“指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显然,中水就是再生水。中水系统(Reclaimed
Water
System)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建筑中水(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由于中水系统建立的范围不同又有不同的称谓,建筑物中水是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中水是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也包括院校、机关大院等集中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建筑中水则是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编制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1]27号文“关于请组织编制《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函”的要求,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组织领导下,由主编单位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10个参编单位13人组成的编制组一起完成。 编制背景
1999年,协会推荐性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1991年8月31日批准执行至今巳近10年,推动和指导着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相关技术的发展,在缺水地区中水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节水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由于原规范要求和执行的力度,适应地区差异,缺水程度和认识水平的差异等方面的问题,使中水设施建设的发展极不平衡。如北京市发展较快,巳建中水设施百多项,合计日产水量近1.5万吨,30万吨/日再生水将进入市区。深圳市的中水开始较早,但走了曲折的路。大连市的水回用于环境已见成效,东南和西北地区因经济水平和地区条件的差异形成鲜明对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的要求,标准化协会准备组织规范的修订,并且组团赴香港考察。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已经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2000年底建设部贯彻中央有关指示,加紧做好南水北调工程的配套工作,调水不等水,大力开展节水和污废水的资源化工作,加强制定有关规范、管理法规的工作,决定将原CECS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提升为国家标准,进行全面修编。 2001年4月19日建设部有关部司局在北京九华山庄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开始两个规范的编制工作。 2001年10月
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编制《回用水水质分类》等八项标准规范(《再生水回用分类标准》、《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城镇污水回用于工业的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回灌水质标准与回灌技术标准》、《污水回用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工作会议,协调、促进这一工作的进行。 中水规范中提出的主要要求 关于建设中水设施的要求 1)提出“各种污、废水资源,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的要求。 2)对雨水利用提出要求,雨水可作为建筑物中水水源的补充,列为小区中水水源,应结合区内的人工河湖塘溪的水景观建设充分利用。 3)为贯彻以节水、治污、环境为先为本的原则,“在缺水城市及地区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和配套建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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