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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           ★★★★ 【字体:
高层建筑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
作者:崔跃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2



文章摘要: 无标题文档 讨论对象与概念      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严格限于高层民用建筑附建的人防地下室停车库,即高层民用建筑所附建的人防地下室停车库,即高层发用建筑中平时用作汽车停车库、战时用作5级或6级防空人员掩蔽所的地下部分。以下简称人防停车库。   应予明确的概念之一是,这里所说的人防停车库并非防空专业队伍掩蔽所中的装备掩蔽部或称人民防空专用车库,两者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而且后者一般也不附建在民用建筑内,本文亦不拟将其作为讨论对象。   应予明确的概念之二是,汽车库从防火的角度可划分为停车库与修车库,两......


性。由此也不难看出,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通风系统是否有心要兼备消防排烟功能?对此,笔者的观点与时下流行的看法与做法截然不同---人防停车库不必设消防排烟。

应予澄清的问题
  为了支持自已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人防停车库的防火设计是否必须同时遵循规范二、规范三和规范四?前已述及,人防停车库设计的适用规范只有一个,即规范四。不赘。
  人防停车库内是否“经常有人停留”?实际情形正如规范四之“条文说明”所述:“停车库一般空间大、人员少”。现在地下停车库的管理制度大都规定乘客在库外下车及候车,驾驶员不得在库内滞留;况且乘客自身一般也不愿意进入地下停车库,值勤人员通常也只停留在出入口处。从哪个角度看,人防停车库都算不上是“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人防停车库是否属于“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规范四之“条文说明”第3.1.3条明确指出:“停车库以存放车辆为主,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为丁类。”所谓丁类,作为库房,则所储存物品属于难燃烧物品;作为厂房,则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也是较低的。停车库之所以往往被认为“可燃物较多”,主要是因为汽车油箱带汽油。汽油易燃易爆,人们料普遍担心,火灾时要是油箱破裂,汽油随地流淌,或是油箱爆炸,汽油四处飞溅,都十分危险。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英国消防研究所的三个试验证明,汽油着火,是在汽油箱的加油盖处或进油管处,不大可能发生爆炸或破裂,因为汽油箱均有泄压装置,箱内压力不可能无限增大。瑞士消防部门也就此做过一系列试验,其结论是:汽车着火,除注油头烧毁外,汽油箱不会爆炸。40年前,美国和英国都曾认为汽车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自60年代以后,火灾荷载的研究日益成熟完整并为世人所公认。研究结果表明,汽车库的火灾荷载密度低于普通仓库。所以说,时至今日,已没有全任何理由再将人防停车库视为“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地下房间失火扑救困难,火势难以控制,人防停车库的防火设计是否就可以超越国家标准“从严要求”?笔者以为,这多半也是一种“跟着感觉走”式的推理。首先,停车库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再者,英国消防研究所的试验也表明:在没有消防防援助的情况下,停车库中一辆汽车着火,不可能导致一场蔓延到整个车库的难以控制的火灾。假定建筑物全部结构,是由具有适当的结构强度和一定的耐久性的非燃烧材料建造的话,则它在火灾中的破坏不可能比表面破坏更严重了。这一试验结论,用中国消防协会有在专家的话说,“和我们所了解的火灾实例是一致的”。换言之,只要停车库是按规范四的规定设计和建造的话,即不易失火,万一失火,其破坏程度也将是有限的。凭感觉“从严要求”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作法,它无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

笔者的看法
  在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中,必须同时遵循规范一与规范四,其要点是:
  平时通风应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人防停车作为防空地下室,规范一第5.3.1条要求“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作为地下停车库,采取措施加大开敞面积,尽量利用经济的自然通风,节约能源。这对消防扑救、排烟及人员疏散也十分有利。这种做法,在美、日等发达国家早有先例并受到提倡,“已成为现代在下车库设计的一种倾向性意见”。

通风系统应合理划分、独立设置
  按照规范一及规范四的在关规定,人防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而平战结合的通风系统的划分则应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还“不应和上层通风或空调系统相混设”。这里唯一的例外是防烟楼梯的防排烟系统可以与上层共用。
  平时通风量应满足卫生标准各国大致相同,如美国6h-1,日本是10h-1等5.1.9条规定车库的换气次数为6~10h-1,这个标准应予保证而且实际上也不难做到。
  
不必设专用或兼用的排烟装置
  国外有资料介绍,一般情况下换气6h-1足以避免汽油蒸发引起的火灾或爆炸的危险,正因为如此,规范四才在“条文说明”第7.0.4条中指出:“如达到了卫生标准的要求,消防安全也有了保证。”结合前面的讨论,笔者认为,规范四对消防排烟不作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在相关规范体系发生变更或对规范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之前,人防停车库不必设专用或兼用的消防排烟及补风装置。
事实上,这样的结论不应当让人感到新奇或意外,例如,日本的建筑法规就早有规定:非燃构造的汽车库、停车场等,均属于“可不设置排烟设备的建筑物。”令人费解的倒是国内的一些同仁们,凭什么就认定人防车库要设消防排烟呢?

结论与建议   
  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问题真正的特殊性在于它的不规范性,而由此引发的理论上的误导与实践中的混乱正有蔓延之势,值得业内人士及有关主管部门加以关注。
  在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及执法监督过程中,以规范三及规范三为依据是不恰当的,相当于法学上的“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至少从目前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人防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兼备消防排烟功能。
  人防停车库应按规范一设置平战结合的通风系统,并且,其平时通风量应满足6~10h-1的卫生标准。在此前提下,消防安全也是有保证的。
  包括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在内的任何工程设计及其讨论研究与执法监督,都必须完整、准确地遵循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超越规范规定自作主张与无视规范要求自行其是一样,都是不可取的和不合法的。
  规范四自1985年1月1日开始试行,至今已长达12年有余,它在对汽车库的合理建造与防灾减灾发挥了巨大指导作用的同时,也日渐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多年来各方面曾就规范执行中的问题陆续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可以说,尽快组织对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并正式颁布实施,既是众望所归,又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及早着手,办好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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