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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保险的法律适用           ★★★★ 【字体: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保险的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2



文章摘要: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是,其责任的成立不以加害人的主观过失为要件,以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提供一定程度的财源,以及由政府运营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责任的完全实现(有的国家以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规定这些内容)。其中,责任的认定与保险赔付是促成这一责任制度救济受害人、抑制道路交通事故、保证机动车事业健康发展之目的的核心。以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探讨一下其法律适用。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民事审判实务,对机动车的运行造成的损害,一直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即只要机动车的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害,保有......


要法院来解决。这算不得“新情况”,那些社会上出现的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才能算作“新问题”。我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许多亟待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回答,例如责任的认定标准、车内人员和自己事故(即所谓他人性)等受害人救济上的理论与实务问题。法院应当把时间和精力放在这些真正的新问题方面。许多人对外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判外解决机制颇为赞赏,这无可非议,但必须清楚,其纠纷的裁判外解决都是以法院判例提供的司法标准为依据的,没有法官的创造性劳动,那些裁判外处理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民事特别法规定,基本上与我国民事基本法是一致的,其不足可在实务中得到修正,因为任何法律都要在法官的解释适用中加以完善。司法权是国家赋予法官和法院的崇高权力,我们应当珍惜它,负责任地行使它。根据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现行法就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制定司法解释,一方面使各级人民法院明确执行依据,另一方面也为立法做些必要积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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