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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28号           ★★★★ 【字体:
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28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3



文章摘要:为促进汕头关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贯彻落实我关今年推出的“5+5”项业务改革新举措,并为我关参与“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做好准备,我关决定自2005年7月18日起在关区内的榕城海关、潮州海关、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开展“多点报关、口岸验放”试点工作,现就操作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汕头关区内的“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模式是指企业对其进出口货物可以自主选择汕头关区内的任何一个现场海关作为申报地海关进行报关申报,由申报地海关办理接单征税、现场验估、单证放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手续,由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办理查验、实货放行、结关等手续的一种通关监管模......


为促进汕头关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贯彻落实我关今年推出的“5+5”项业务改革新举措,并为我关参与“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做好准备,我关决定自2005年7月18日起在关区内的榕城海关、潮州海关、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开展“多点报关、口岸验放”试点工作,现就操作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

  一、汕头关区内的“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模式是指企业对其进出口货物可以自主选择汕头关区内的任何一个现场海关作为申报地海关进行报关申报,由申报地海关办理接单征税、现场验估、单证放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手续,由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办理查验、实货放行、结关等手续的一种通关监管模式。

  汕头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模式试点期间,我关以榕城海关和潮州海关作为申报地海关,以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作为口岸海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模式:
  (一)不适用异地报关模式的区域、企业;
  (二)转关货物;
  (三)邮递渠道进出口货物;
  (四)无实际进出口货物,如结转、内销货物;
  (五)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纺织品废物等;
  (六)其他规定不得采用“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的情形。

  三、企业选择申报地海关后填写进出口报关单时,报关单中的“进(出)口口岸”一栏填写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名称,报关单海关编号前四位应为申报地海关的关区号,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多点模式”字样。

  四、需进行报关单修改、撤销或退补税处理的,企业需在申报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印鉴)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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