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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资           ★★★★ 【字体:
BOT融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3



文章摘要:  一、BOT融资的涵义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TRANBBS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


日即贷款人和股本投资者预交或开始预交用于详细设计、建设、采购设备及其顺利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资金。
  5.项目建设。一旦进行财务交割,建设阶段即正式开始,当然,并不是所有特定项目都可以清清楚楚地分成这几个阶段。有些情况下,一些现场组装或开发,甚至某些初步建设可能先于财务交割。但是,项目的主要建筑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交货一般都是在财务交割后,那时才有资金支付这些费用。
  工程竣工后,项目通过规定的竣工试验,项目公司最后接受而且政府也原则上接受竣工的项目,建设阶段即结束。[Page]
  6.项目运营。这个阶段持续到特许权协议期满,在这个阶段,项目公司直接或者通过与运营者缔结合同按照项目协定的标准和各项贷款协议及与投资者协定的条件来运营项目。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应按照协定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保养。为了确保运营和保养按照协定要求进行,贷款人、投资者、政府都拥有对项目进行检查的权利。
  7.项目的移交。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向政府移交项目。一般说来,项目的设计应能使BOT发起人在特许经营期间还清项目债务并有一定利润。这样项目最后移交给政府时是无偿的移交,或者项目发起人象征性地得到一些政府补偿。政府在移交日应注意项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以便政府能够继续运营该项目。

  四、BOT融资的招标、投标、评标程序
  BOT融资在我国的运作,是采用公开的竞争性的招投标方式进行的,一旦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即进入到招投标程序。
  1.资格预审。要对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项目的产业能力(包括技术、组织、管理、投资、融资等能力)、以往的经验和业绩进行公开评审。
  2.招标。BOT融资的招标文件包括主件和对件,主要有以下内容:投标者须知(含评标标准与程序);投标书内容的最终要求;项目的最低标准、规格与经济技术参数的规范;特许权协议草本;政府部门提供的条件。附件至少对以下参数作出说明:外汇汇率;通货膨胀及贴现率;建设期和项目筹备期;项目经营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调整所使用的方式和参照的指数等。
  3.投标。投标者一般均为联合体,投标者至少应按投标须知提供以下文件:投标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融资方案;项目建设工期与进度安排;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
  4.评标与揭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中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发起人,以及熟悉项目的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参加,进行公开评标。选出最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对特许权协议进行确认谈判后进行公开揭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证评标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整个过程应依法由公证机构进行监督。

  五、BOT融资项目中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BOT项目中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权协议签约各方的法定名称、住所;项目特许权内容、方式及期限;项目工程设计、建造TRANBBS施工、经营和维护的标准;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项目成本计划与收费方案;签约双方各自权利、义务与责任;项目转让、抵押、征收、中止条款;特许权期满;项目移交内容、标准及程序;罚责与仲裁。

  六、BOT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担原则
  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的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商业性风险。对项目公司不能预测而带来的风险采取以下承担原则:
  1.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项目公司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收费价格,延长特许期限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予以补偿。
  2.自然不可抗力因素由项目公司通过保险方式承担。
  3.政治不可抗力,可通过协议协商加以解决。

  七、BOT融资项目中各方的权力与义务
  1.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发现有不符合特许权协议的行为,有权要求采取修正措施,如拒不接受,有权进行处罚。
  2.出于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抵押等方式转移自己在特许权协议中合法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3.现有的特许权项目已能满足需要,签约方的政府部门不再投资重复建设与之有过度竞争性的另一个项目。
  4.项目公司所组织的投标活动,同等有限选择国内的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等,以促进公平竞争。
  5.特许权项目的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人员要雇用本地劳动力,井组织培训。
  6.政府依法保证项目公司将其收益所得人民币,按有关规定兑换外币,以对外支付外汇。

  八、BOT融资项目中政府的监督与管理
  在BOT政府框架中规定了对以下行为的处罚条款:
  1.不履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
  2.不按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标准施工建设及滥收费的。
  3.经营管理不善,设施、服务低下的。
  4.对环境造成污染不予以改进的。
  对以上行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取消特许权等处罚。

  九、BOT融资项目的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1.适用于国内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2.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商业性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3.项目公司与其客户的争议,按其性质也可提交法律程序解决。

  十、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
  有专家提出,电力工业利用BOT融资方式应该转变思路从BOT起步。
  这是由于中外双方各有各的期望,使得BOT方式长期未能推开,而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建设”(即B),为了使国外资本和中国电力部门能够找到更多的融合点,应该从TOT起步。
  所谓BOT,是指中方把已经投产的电站移交(T)给外资经营(O),凭借电站在未来若干年内的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融得一部分资金,用于建设新的电站。经营期满,外方再把电站移交(T)给中方。这种方式由于避开了B中所包含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
  有专家指出,TOT方式对于中国电力企业的发展有以下几点好处:积极盘活国有资产,符合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为拟建项目引进资金,为建成项目引进管理,做到了有序开放;不必等待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进展,就可以着手操作;只涉及经营转让权,不存在产权、股权问题,可以避免许多争论;把电力市场与开放电力装备市场、电力建筑市场分割开来,使问题简单化。同时,境外资本也能从TOT中受益。这是进入中国电力市场的一条捷径,投资者可以尽快从高速发展的中国电力工业中分获利益。当然,由于TOT的风险比BOT小很多,投资回报也应该适当降低。另外,不仅是能源公司,金融机构、基金组织、私人资本等都有机会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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