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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地铁PPP模式中的仲裁机制研究           ★★★★ 【字体:
伦敦地铁PPP模式中的仲裁机制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3



文章摘要:     伦敦是地铁的发源地。时至今日,伦敦地铁在总里程和车站数量上仍居世界之首,因此也被称为"建在地铁上的都市"。伦敦地铁目前有11条线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总长超过400公里,日客流量300万人次,车站275个。由国营伦敦地铁公司(简称LUL)拥有并运营,由于长期的投资不足导致地铁系统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1997年大选后,英国政府考虑了多种方案准备扭转地铁投资严重不足的局面,政府认为完全的私有化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法,而倾向于以公私合作的方式(简称PPP)对整个地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经过4年多的论证和试行,......


责任,他可能会选择脱离各方提供的指导原则。然而,即使法律规定仲裁者有权知晓或使用相关各方、他们的合作者以及相关的第三方所拥有的信息,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仲裁者的指导还是可以不被采纳的。
    在审核过程中,各方需要向仲裁者提供以下信息,以使仲裁者对将会进行的非正常审核给予PPP各方提出事前警告,并且对PPP公司运行的经济性和有效性进行衡量:
    历史的信息----向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供应链,分合同与合作协议,预计的风险和相关意外事件的细节
    核心监管信息----对合同达成的变更,运营信息(每日,每月的);资本项目进展;资产管理战略,计划与分析;实际和预测的成本收入水平;
    其他信息----对新的重大分合同(合同金额超过1500万英镑)的竞争性投标的评估;重大分合同的变更(变更幅度超过10%);对于融资安排的变更;风险登记与风险管理过程,广泛层次的报告
    仲裁者为协议签署双方参考而专门准备的任何技术报告是机密的。而评估经济性和有效性的报告,因为使用的是PPP公司提供的信息,所以这个报告对于所有的参与方都是开放,以确保各方都能够理解仲裁者的方法。仲裁者将把他的指导意见和指令,以及其他有助于各方理解他的结论的信息公开出版。
     仲裁者计划在2004年底出具一份分析报告,讲述以初始信息为基础的分析将如何进行,以便于PPP各方的讨论以及日后报告的发表。这是为了确保仲裁者工作的透明性及其可理解性。
    三、仲裁者的关键职能
 
    仲裁者的一个核心的职能是对于PPP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确定一个经济且有效的价格。这涉及到一个虚拟PPP公司的概念,这一虚拟的PPP公司与现实的PPP公司一样,会以经济且有效的方式运营,会遵守《良好企业操守法案》以及签署相同的分包合同和融资协议。对于每个PPP公司都有一个独立的虚拟公司与其对应,以反映这三个基础设施公司的不同结构和义务。在第一个七年半期间,JNP公司想使其所有重大合同都通过竞争性招标来确定,而SSL和BCV公司想把重大合同给他们的股东公司,只是将分合同通过竞争性招标来确定。仲裁者在对各个虚拟PPP公司的成本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未来PPP公司的收费水平。
    根据合同,良好企业操守应当包括:建设并在整个生命周期对资产进行维护更新;了解复杂系统的降级运营以确保控制性的降级操作。“经济且有效”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正如良好企业操守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含义一样。因此,仲裁者必须得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给出他认为是“经济且有效”的判断。
    “经济且有效”的是能够以不同的方式被衡量和解释的。对于分合同的成本是否是市场情况的真实反映,在PPP合同中将给出仲裁人对此进行判断的原则。剑桥经济政策协会在2003年出版了一份研究报告,建议仲裁人评估PPP公司的成本和效率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成本/绩效基线法:对产出成本相对于PPP公司财务模型成本(包括或有的成本超预算)和LUL历史成本的衡量;对PPP公司的业绩相对于合约中规定的产出的衡量。
    2、投入价格趋势分析法:评估第一阶段的趋势,在阶段性审核中对下一阶段的投入价格进行合理的判断。水务行业曾经使用过相似的技巧。但是斯图尔特教授[2]认为由于成本函数变化太大,在这种多年的分析中这种方式是无效的。然而竞争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可以作为水务监管办公室衡量效率的现行方法的一个有益补充。
    3、内部成本与生产效率基准法:就像污水行业一样,使用PPP公司内部的数据。竞争委员会已经说明这种方法合法的。伦敦地铁由两家联合体运营三家PPP公司,这种缺乏竞争的情况可能会降低仲裁者搜集比较数据的能力。
    4、外部成本与生产效率基准法:水务监管办公室在过去一直使用这种方法,但是他们的经验显示从海外公司获得的数据并不总是足以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司在价格审核评估中做出比较。对于以下这种情况,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大多数的国际地铁都是由国家运营而不是由私人机构运营,而且LUL的网络是世界上最古老,庞大和复杂的地铁线路之一。
    5、工作成份分析法:确定工程上好的和不好的操作方式以及PPP公司运营的基准。
    四、仲裁者的风险
 
    仲裁人的存在本身会带来定价的风险,但是仲裁者正寻求通过事前警告和开放的承诺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仲裁者的存在给每一方都带来了风险。在理论上,他能够决定一个对PPP公司不利的价格水平,或者他能够给予一个对于LUL不利的定价指导。他必须考虑到PPP公司需要长期投资并且允许PPP公司获得合同中同意的投资回报,同时要确保PPP公司达到经济和有效运营的标准。因此他必须对与自己有关的问题采取独立的态度。
    为了降低仲裁者本身带来的风险,在2004年2月仲裁者出版了两个政策文件规定了他的办公室将如何工作----《PPP公司的仲裁者:角色,方式与程序。一个政策声明》和《向仲裁者提供信息的通常方法:基本要求》。
    综上,仲裁者在伦敦地铁PPP模型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需要时,仲裁者对于PPP协议的有关问题要提供合理和及时的指导和指令,并与签署PPP协议的各方进行建设性的合作,以达成PPP运作的主要目标:以安全,有效和经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现代可靠的地铁服务。
仲裁者在一种清晰、透明和连续的框架内工作,给予签约各方合理的指导和指令,建立与PPP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效的对话,以利于及时的对指导和指令做出要求和反馈,同时要保持独立性,在所有的行为中都要遵守高度可靠性标准。
    自2002年以来,北京地铁在新线建设过程中也开始尝试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即PPP模式),由于轨道交通投资和建设的特点,地铁特许经营期一般设计得比较长。这样,签约时无法对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预见到。而伦敦地铁PPP模型中的仲裁机制设计得比较合理,保证了模型的弹性,可以较好的协调签约各方的利益关系,为合约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轨道交通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地铁PPP结构的多样性[3],特别是在北京实践过程中又要考虑许多国情因素。但伦敦地铁PPP 中仲裁机制设计的思想和原理还是值得北京借鉴的,深入分析其运作机制,总结经验,有助于我们为国内地铁PPP模型设计更好的结构和合约。
 
 
 
参考文献:
[1] National Audit Office, London Underground: Are the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likely to work successfully?, Report by the 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 HC 644 Session 2003-2004: 17 Jun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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