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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对车的新约束           ★★★★ 【字体:
《大气法》对车的新约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3



文章摘要:  编者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共7章66条,与修订前相比,只有13条完整地保留,增补和修改了53条,并单独增加了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一章,对机动车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燃油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生产机动车监督管理   新车是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首先要严把源头。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编者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共7章66条,与修订前相比,只有13条完整地保留,增补和修改了53条,并单独增加了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一章,对机动车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燃油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生产机动车监督管理
  新车是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首先要严把源头。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国家首先对新车达标进行管理。目前国内365JT城市汽车的保有量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多,主要问题是不少新车在出厂时就不符合排放标准,这实际上是执法不严的表现。如果严格执法,监督这些车辆在出厂时应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污染情况就不会像现在这么严重。为此,必须对新车的制造、销售和进口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监督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所在地新车的制造、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关于新车排放标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但是,机动车是流动性污染源,地域性不强,原则上应使用统一的国家排放标准,不必要制定地方排放标准。但考虑到个别地方机动车对空气污染特别严重,确有特殊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则这样的地方标准应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在用车监督管理
  对在用车监督管理也是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关键环节。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365JT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365JT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依据以上三条规定,国家首先提出了在用车达标要求。根据超标排放污染物是违法行为的原则,在用车不达标准也是违法行为,不得上路行驶。对于在用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行驶的里程数、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国家将采取淘汰制度进行强制淘汰。同时,国家将逐步通过征税或征收排污费等经济手段来限制在用车的污染。
  其次,关于在用车改造。考虑到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加严和目前在用车改造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关于机动车维修。维修是保证在用车达到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重要措施,目前许多机动车维修单位没有认真做好对机动车排放进行维修的工作。因此,需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机动车维修单位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时,应当遵守有关防治机动车污染的技术要求,使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关于在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对在用车的监督管理分为年检和停放地抽检。首先明确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单位。由于过去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机动车年检工作时,已建立认定了一批年检线,为发挥这些检测线的作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关于机动车抽检。过去是通过路检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抽检。但考虑到上路拦车检测会造成交通拥堵,因此新法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车进行监督性抽测。这里指的停放地是指公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道路之外的任何地方。
  提高燃油质量
  提高燃油质量也是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不可缺少的方面。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国家首先鼓励清洁能源车船。目前,除了汽油、柴油车外,天然气汽车、液化气汽车和酒精汽车也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正在研制的电动汽车,都对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好处。因此,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其次,关于提高油料品质。汽油中的有害物质很多,除了国务院已经明令淘汰的铅外,国家还将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烯烃、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第三,关于淘汰含铅汽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国已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含铅汽油,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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