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水法》,开创新世纪现代水利的新局面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了一个世界立法史上少有的快速立法时代。依法治国,这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制建设才有了空前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据统计,到2002年8月底,国家已经制定了301个法律,新水法就是其中刚刚颁布的法规。新水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水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制轨道。因此,新水法的颁布对水利事......
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改善环境等功能,各功能之间相互联系,互相依托和互补,要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或最佳效益,各种功能必须相互协调,而保障协调的基础是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服务特性:水资源服务于农业、工业、水运、交通、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的健康水平等等各类产业和各个领域;服务于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以上五大特性表明: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质是为了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综合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科学组合和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生态三者的用水,保障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各类产业和各个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提供支撑和保障。
世界各国都认为,水是“人人共享”的一种最典型的“公共资源”,因此,水资源的管理就成为国家行政改革的重点, 1992年在都柏林召开的国际水和环境会议,关于水和可持续发展的《都柏林宣言》的指导原则认为:“水资源的有效管理要求有一种将社会和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联系起来的整体处理方法。有效管理与整个流域的土地和水的利用或地下含水层的利用相联系。”“水资源规划和管理最合适的地理实体是流域,包括地面水和地下水。”
(二)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急需理顺管理机构和体制,这是生产关系的重大改革。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管水就是三件大事,防洪、保证水资源供需平衡,保护水生态环境。水资源不仅具有自然属性和生态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在行政区范围内,处理好水资源的社会和经济属性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对城市功能的整体开发更为重要。从防洪、水资源供需和水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看,三者均具有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客观需求,由此构成了对三者实行统管的基础。从水资源的本质属性看,只有实行统一管理才能在充分发挥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与环境三重效益。
国际上普遍认为,现代化城市要建立统一管理的道路网、电力网、水网和信息网四大网络,水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种管理体制的科学基础,是以流域为基础对水资源进行管理的系统思想。发达国家城市大多建立这种机构管理城市水资源,取得了好的实践效果。例如,巴黎对水事物的统一管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得到联合国的肯定和推荐。我国深圳市1991年闹水荒,直接经济损失达12亿元;1993年又发水灾,直接损失14亿元。自借鉴香港经验1993年成立水务局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长期以来,水利建设一直存在“三重三轻”问题,即“重大型轻小型,重骨干轻配套,重建设轻管理,我再加上三重三轻,即“重工程轻实效”,“重开发轻配置”,“重开源轻节流”,这“六重六轻”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但却是21世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六大问题。除了这六大问题外,水管理体制是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一大难题。目前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己经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体制已经成为解决水资源短缺的一大障碍。水利和水电四分四合就是最好的历史见证,电力管理体制与水利管理体制相比,电力要比水利解决得好,不管是大水电还是小水电,不管是水电还是火电、核电都必须进入统一的电网供电。水资源的管理却政出多门,这种体制只能是水资源不合理的配置、低效利用和浪费。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落后于其他行业原因很多,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很不够,体制长期不解决是关键。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水资源的短缺及其管理体制问题。进入21世纪水管理体制问题不解决,根本谈不上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问题。因此,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体制,这是形势的需要,客观的需要,势在必行。
(三)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降水、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因此,城乡水资源是不可分割的。要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强化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坚持流域管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相分离。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体制。1988年我国第一部水法条文中虽然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但由于分级、分部门的管理,人为造成水管理在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分割,导致了权属管理部门之间与开发利用部门之间的相互矛盾,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用水与排水(包括排污),水污染的防治与水资源的保护等管理体制很不协调。尤其是对流域管理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一座大型水利设施,往往大坝及其建筑物由水利部门管,水电站由电力部门管,船闸由交通部门管。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由建设部门管理,淡水养殖由农业、渔业部门管理,工业用水由经济部门管理等等。由于1988年颁布的《水法》没有完全从体制上解决水资源统一管理,正是由于水管理体制的人为分割,才导致了水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的浪费。这种体制的弊端是导致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与排水、水量与水质、城镇与农村的水管理,政出多门,分而管之。这种体制既不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又不利于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更不利于水资源的综合治理、综合开发,直接影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和综合效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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