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摘要:公众参与可分为积极参与、消极参与、不参与三种选择方式。公众个体参与城市规划的行为受到公众对于规划事件的敏感性、规划项目替代品的可求程度、规划决策的改进对于公众的边际效用的影响、公众对于参与规划的效力预期等四方面因素的影响。提高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度应当从完善法制体系、确立形式保障内容、培育公众参与的忠诚感三个方面入手。关键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行为选择ThebehavioralSelectionofPublicParticipationinPlanningandItsInfluencingFactors—ReflectionontheSpreadingofPlasticFilma......
摘 要:公众参与可分为积极参与、消极参与、不参与三种选择方式。公众个体参与城市规划的行为受到公众对于规划事件的敏感性、规划项目替代品的可求程度、规划决策的改进对于公众的边际效用的影响、公众对于参与规划的效力预期等四方面因素的影响。提高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度应当从完善法制体系、确立形式保障内容、培育公众参与的忠诚感三个方面入手。 关键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行为选择
The behavioral Selec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lanning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Reflection on the Spreading of Plastic Film at the Lake Bottoms of Yuan-Ming Yuan Imperial Garden/WU Renwei,Yang Jimei [Abstract] Public participation can be classified as active,passive and no participation.The individual behavioral decision is affected by the sensitivity of the planning event,the extent of obtainability of the planned project substitute, the marginal utility on the public by the improvement in planning decision,and the effect expectation of the public in participation in the planning,etc.To increase the extent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ity planning in China,it is advisable to start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establishing the content of formal guarantee and foster the awareness of faithfulness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Key words] public participation,Urban planning,behavioral selection
自2005年3月28日《人民日报》首次披露“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遭专家质疑”以来,“圆明园事件”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矛头基本上都指向了官员问责、管理体制,以及对法制监督的诉求。然而,回溯事件的起因—对这样一个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的破坏工程的追究,竟然始于一位普通的公众。一方面,这一现象本身体现了我国公众参与规划的力量;但另一方面,“两年”这一时间概念的背后也体现了我国公众参与规划制度的滞后。因此,我们在质疑我国法制监督体系的同时,也应该反思在规划开发过程中公众参与规划的动力与制约因素。美国的经济学家阿尔伯特·O·赫希曼(Albert·O·Hirschman)于1960年提出了“退出—呼吁”理论,从民主管理的角度探讨了个体在组织绩效中的行为决策及其影响因素,并为规划理论界提供了研究公众参与规划的分析工具。
1、公众参与规划的行为选择
根据赫希曼的理论,“退出”就是指“消费者不再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某些会员退出组织”。“呼吁”则是指“会员为修正企业或组织的惯例、政策或产出所作的种种尝试或努力。当企业的产品或组织的服务难以令人满意时,任何试图改变这种状况而不是逃逸的措施,都符合呼吁的基本定义”。
从公众参与规划的行为选择看,在政府或者规划决策者提供公众参与外环境的假设前提下,公众凭借个体理性判断,按照参与规划的深浅程度主要有三种参与选择方式:其一是积极参与(或称真实参与),即能够将个人的真实想法及时、有效地提供给规划决策者,并积极关注整个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其二是消极参与(或称虚假参与),即很少表达个人意见,或者不表达个人的真实意见;其三是不参与,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即根本不相信或者不愿意参与规划的决策过程。按照“退出—呼吁”理论,前两种参与方式都可以视为“呼吁”的行为选择,而最后一种,显然是一种“退出”的行为选择。
2、公众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
作为经济、理性的人,除了社会道德的非正规约束之外,公众个体的行为判断主要还是基于对个体所获得的经济利弊的权衡。因此,从公众的角度审视公众参与问题,其个体的行为决策主要受到以下四方面因素的影响。
2.1 公众对于规划事件的敏感性
就城市规划提及的公众参与而言,“公众”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即涵盖了除地方政府、规划机构、规划师之外的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然而由于受到年龄、性格、受教育程度、职业、社会地位等因素影响,不同的公众个体对于城市规划决策的感知能力与识别能力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可以将其称为公众对于城市规划决策的敏感性,或者规划决策弹性。
进一步地讲,在规划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时候,决策敏感性高的公众个体往往能够最先感受到规划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按照“退出—呼吁”理论,这部分人首先会考虑采取“退出”的行为选择。就规划参与而言,公众惟一的退出方式只是公众单方面放弃参与规划的权利,而对于规划决策者及规划项目本身并无影响,既不能改变规划决策的内容,也不能提高个体的实际效益,所以退出的行为并不可选。在退出无效的情况下,公众惟有选择呼吁(参与规划)的方式。此时,公众的规划决策敏感性与公众参与规划的深度成正比。决策敏感性高的公众就会选择积极参与规划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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