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是市规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在中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和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也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转变。如上海在率先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模式后,一度成为其它大城市学习的榜样,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上海模式在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有许多值得反省的地方。至此,规划界对规划管理权限的下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目前,规划界对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有两种倾向:一种认......
现阶段亟需对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体系进行改革:一是对现行规划编制内容的改革。总体规划阶段要加强对城市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战略的研究,详细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综合地分析地区社会、经济等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量化指标。二是要建立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规划控制体系。对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用地等进行刚性的严格控制,而对商业、房地产业等具有明显市场特征的行为进行弹性的引导与控制。三是要加强规划成果的法制化。城市规划管理是从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因此会常常同区县的地方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它不但要承受来自于规划管理对象的压力,会受到区县政府的影响。要保证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变形,抵制住各方面因素的冲击,就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文件,保证规划成果的法律地位。目前应尽快建立分级准确、严密的法规性的城市规划文本体系。深圳法定图则的实践是对规划成果法制化的有益探索。
(4) 规划管理权限下放的时机
城市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的规划管理形式也是不相同的。在规划管理起步时期,宜采取规划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在已具备了一定的规划管理经验,但规划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区规划局的人才储备相对不足的阶段,可将部分管理权下放,但不宜采用高度分散的模式。到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相当完善且公众的规划法制意识普遍加强的阶段,则不仅仅涉及到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区规划分局的问题,社区、公众将更多地参与到规划管理中来,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已建立起相当完善的社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
2、强化跨城市、跨区域的规划管理权限。
为加强城市与城市之间在区域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问题上的合作,有必要进一步扩展现有城市规划管理宏观调控的职能。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可从以下几种管理方式中进行选择:一是在各行政区划政府的上一级建立更大的规划委员会或政府机构来统一管理城市和区域内的各种规划与开发事宜;二是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进行横向合作,建立跨地区的专门委员会以协调和处理区域内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控制等规划和建设问题;三是建立跨行业或跨系统的规划委员会来综合处理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诸多的复杂问题;四是在规划立法中,应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国土与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在哪些层次、方面必须发生交叉、衔接与协调,以保证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能在规划编制与管理中得到有效的体现。
3、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规范规划管理权。
这里所指的法规应包括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相应的责、权、利及监督体制的建立等。其次要补充涉及全局利益的有关规定,减弱各区重近期利益和局部利益的效应,加强市级机构对区与区交界处项目的审批,规划协调的规定等。最后,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管理,以此来限定各级部门、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限,既使是由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准,也应保持高度透明,以便于公众监督。
4、进一步理顺市、区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
应按照“职权和事权相统一,责任和权力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区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市级规划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的主要职责,在明确职能定位的前提下,市级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下放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事项,并将相关的人、财、物一并给区。此外,要坚持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为城市管理的基础,以社区为支撑点来组织城市管理运作。街道作为一级准政府,必须赋予一定的监督管理权,使之可以行使属地管理的权力。同时,区级规划管理部门要下放管理人员、管理经费和管理设备。
5、加强区(街道)规划管理机构的人才配备。
规划管理权力的下放给区级机构规划管理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各区规划管理机构很难在短时期内依靠自己建立起一支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积累实践经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管理队伍,难以适应量大面广的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因此,目前必须尽快充实区(包括街道)规划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并加强培训,使之尽快熟悉规划管理业务。此外,改变目前我国多数大城市中存在的区级规划管理机构负责人仅由区政府任命的作法,而应借鉴深圳经验,由市规划局与区政府双重任命。
6、 建立社区、公众及其它政府部门参与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
随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演进,大城市规划管理权力的下放将不可避免。为了使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带来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就必须建立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现阶段较为有效的作法是建健全人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等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制度。他们可定期听取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汇报,及时督促规划管理部门查处和整改存在问题, 保证规划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另外应特别强调的是,应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机制。通过公众舆论来监督各级规划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管理权限的下放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可能性,行政主管部门与公众的接触面增大,能广泛吸取尽量多调动公众信息,同时也可更快捷地对公众信息作出反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总之,权力下放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制约机制。
结语
从国际大趋势来看,分权和精简(decentralization and down—sizing)已逐渐成为一股潮流。在中国,对管理权力下放日益增长的要求,也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更为广泛的进程的一部分,按照施蒂格勒和奥茨的分权定理,使服务适合于地方的愿望能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 本)、提高效率和激励地方经济发展,但权力下放的成本和收益 因不同环境而异。就现阶段而言,由于规划管理权力下放的配套法规政策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区(街道)规划管理机构也缺乏足够的人才储备,其结果不仅不能保证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反而可能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下降。比较我国大城市现行规划管理模式的经验与教训,深圳分级垂直管理体制的实践为我们树立了较好的榜样,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但我们对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决不能仅仅停留于此,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城市之间合作的加强及社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协调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区域之间的规划管理并理顺各 级规划管理机构与社区、公众的关系,建立适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划管理体制,是每位规划师尤其是规划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收藏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