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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的思索       ★★★★ 【字体:
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的思索
作者:    文章来源:景观中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0



文章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是市规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在中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和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也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转变。如上海在率先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模式后,一度成为其它大城市学习的榜样,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上海模式在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有许多值得反省的地方。至此,规划界对规划管理权限的下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目前,规划界对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有两种倾向:一种认......


2的水平,但区、县、乡镇三级工业用地规划总量已达700多km2,这样势必会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环境污染等问题。

  (3) 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造成城市环境质量的下降。

  由于土地开发是各区集聚财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地区开发中,往往容易出现追求高容量开发的倾向。不仅使总体发展战略中降低中心容量及人口密度、疏解市中心功能的目标难以落实,还造成部分地区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下降,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4)区与区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

  由于目前缺乏区与区之间相互协调的机制,使各区的经济活动和城市建设难以发挥合力,产生最大效益。在区与区分界线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在边界部分的项目安排、土地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安排等都发生一定程度的不协调。   四、新时代对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要求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充满变革的时代。改革开放近20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的数量和规模均有较大的增长。根据世界入居中心的预言,21世纪初世界将有5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而我国的城市化水平预测也表明,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0%,我国将基本完成向现代化的、开放的工业和城市社会的转型。

  在城市时代即将来临之际,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相应地,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也面临着新的变化:
  1、城市之间的合作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 全球化和城市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与竞争。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处于世界城市体系中较低等级的我国必须加强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的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
  但不容乐观的是,目前在我国,各个城市之间的竞争与对立代替了合作。行政壁垒林立,条 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造成城市产业结构的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明显恶化,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使得各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绝少来往并缺少统一协调。有些城市在地域上已基本连成一片(如珠江三角洲的广州、南海、佛山),而规划管理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仍是各自为政,对城市之间的协作无能为力。
  为更好地迎接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现阶段必须加强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分工 和协作,打破行政壁垒,实现资源、资金、技术等在区域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相应地,有必要建立跨城市、跨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协调机构,对区域基础设施的布局、生态环境的保护等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兴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使得公众根本不可能参与城市规划。自1984年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使政府将生产管理权下放给了企业。而迄今为止所说的权力下放,也仅在政府内部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社区、公众还远没有享受到城市规划的管理权力。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而政府在住宅建设、公用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上的投资却远远满足不了人们对城市社会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将部分城市建设权和规划管理权下放给社区和公众,建立他们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体制和途径,对促进城市社会、环境等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城市时代对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提出的新的要求。

  五、 深化城市规划管理权限改革,建构科学的规划管理体制

  1、确定规划管理权限划分的依据。

  (1) 城市规模大小

  城市规模大小是决定是否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所特有的统一性,在城市规模不大、市规划局有足够的人力进行规划管理时,将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市级规划管理部门是适宜的;但对于人口、用地规模较大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区的人口用地规模已达到大城市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应将部分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区(街道)城市规划管理机构。

  (2)规划管理对象的属性

  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具有宏观和微观双重属性,它面向的既有宏观层面的城市整体,也有微观层面的具体规划项目或某一项建设工程。宏观层面的规划管理无疑应由市级规划管理部门乃至城市政府来执行,但这并不等于微观层面的规划管理就要由区规划分局或区政府来进行,因为城市规划所审核的每一项规划或者每一个建设都会或多或少地对城市的布局、结构等产生影响。因此,根据这种影响程度来划分市、区的规划管理权限,应属较科学的作法,但由于单项规划或建设工程对城市造成的影响较难界定,目前一些城市根据地段的重要程度来划分规划管理权限。市规划局管理重点地段,非重点地段则由区规划局管理,但这种划分方法目前存在不少问题。如对土地供应的管理,就决不能将非重点地段的土地供应权下放给区规划局,否则将会造成全市土地供应的失控、无序局面。因此,笔者建议,根据不同种类规划管理权限的特点,可采取不同措施,如土地供应管理权、规划编制的审批权等在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今天绝对不能下放,而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限额面积之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权可适当下放等。

  (3)规划管理的依据

  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各层次城市规划是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较完善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体系,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规划编制落后于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不紧密;操作性差,不能适应规划管理的要求;规划成果法律地位不高,在实施中经常被随意改动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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