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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工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6



文章摘要:      建科函[2007]271号 河北、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省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实际状况,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建设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


    
建科函[2007]271号

河北、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省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实际状况,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建设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等23个城市,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取得经验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现将《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试行,并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制度》自2007年年报起执行,首次报送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内容为2007年1~12月期间各相关报表(详见附件2)。

  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采取电子形式报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报送平台,具体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采取逐级报送方式。先由各相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试行城市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再通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报送平台报送建设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将辖区内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再通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报送平台报送建设部。

  四、凡已纳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均应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进行。

  五、我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报表制度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建设部科技司 梁俊强、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联系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丁洪涛、张小玲

  电 话:010-58933102、58933245

  E-mail:nhtj@chinaeeb.gov.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42号)
     
     2.《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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